(2016)桂02刑更4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XX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721号罪犯XX,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桂市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桂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3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7月24日以(2016)减字116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XX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XX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34.7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