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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佟悦、傅勤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佟悦,傅勤业,陈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3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玉强,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琰彭,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悦,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傅勤业,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陈凤华,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佟悦、傅勤业、陈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悦、傅勤业、陈凤华银行存款2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白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