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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隆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还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隆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204号原告:大连隆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曰川,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隆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顺重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隆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大连隆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