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符继海与罗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继海,罗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507号原告:符继海,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赵振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利红,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效光,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郭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符继海诉被告罗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