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符继海与罗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继海,罗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507号原告:符继海,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赵振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利红,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效光,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郭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符继海诉被告罗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