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4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鲍海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鲍海彬,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4926号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鲍海彬,男,3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萨日娜,女,3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鲍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鲍海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海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xxxxx),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