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浪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浪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439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国平、季康宁,均系公司员工。被告:方浪珍。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浪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巧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