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8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诉宝骏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宝骏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879号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郭庄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淑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骏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第三开关厂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景明,董事长。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博远公司)与被告宝骏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澳博远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澳博远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其余2325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澳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