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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明与被告沈阳永功钢材交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明,沈阳永功钢材交易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477号原告:张俊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永功钢材交易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朱尔村。法定代表人:冯德刚。原告张俊明与被告沈阳永功钢材交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恒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红、姜永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28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牛      恒      辉人民陪审员 金            红人民陪审员 姜永芹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