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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697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住所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长兴路**号。主要负责人:彭承烽,主任。被告:郑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被告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东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小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