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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雪凤与蔡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凤,蔡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173号原告:梁雪凤,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英(系原告梁雪凤小姑),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蔡英英,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梁雪凤诉被告蔡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雪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英,被告蔡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雪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50元,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至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蔡英英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属实,借款后仅支付一个月利息,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还款能力。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被告已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自动放弃利息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认为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英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雪凤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英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