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50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被申请人:陈某某,男。被申请人:温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温某某名下25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王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温某某名下25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