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凌志与柳州市健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志,柳州市健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建强,蓝定权,广西来宾东糖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161号原告李凌志,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卢可勇,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健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洛埠镇黄泥坡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韦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耀臻,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建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童燕,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定权,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广西来宾东糖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工业区河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志诉被告柳州市健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建强、蓝定权、广西来宾东糖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凌志自愿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定权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凌志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凌志撤回对被告蓝定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昕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