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飞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飞燕,姚基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宁建萍,行长。被执行人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方飞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方飞燕。被执行人姚基晖。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飞燕、姚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45611.1元(该利息算至2015年7月21日止,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52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基晖去向不明,本院另案已依法对其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姚基晖、方飞燕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15幢19号房地产和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2308、2309、2318、2319、2320号的房产,拍卖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268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及返还给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15幢19号房屋的承租人装修价值16158元,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3130635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姚基晖、方飞燕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2308、2309号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基晖、方飞燕各自所有的在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丽水市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