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雷兴进与段宏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兴进,段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兴进,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宏斌,男,1971年7月7曰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雷兴进因与被申请人段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兴进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蒲城县医院0000177号《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其妻弟王鹏已经于2008年死亡,二审中段宏斌所述与雷兴进及雷兴进妻弟三人一起算的账与事实不符;原审查明双方进行了结算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为雷兴进虽不认可价格及金额,但未行使抗辩撤销权而认定其认可结算金额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段宏斌提供的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主张其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情形,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雷兴进认为原审认定双方进行了结算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一审卷宗第35页的谈话笔录和第46页的庭审笔录中均包含了雷兴进本人承认结算事实的记载,其明确陈述“算了121000元”,且庭审笔录第48页证人赵小平的证言也可证明双方进行结算的事实,原审综合全案和庭审情况认定双方进行了结算并无不妥。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蒲城县医院0000177号《死亡医学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双方未进行结算,也不能证明判决结果错误。双方进行结算后,申请人虽然不认可结算金额,但其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或要求对方重新结算,原审依法认定双方的结算金额也无不妥。关于申请人提出对方提供的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理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未予认定也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综上所述,雷兴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兴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