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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与占刚、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占刚,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生。被执行人占刚。被执行人刘媛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廿里堡支行与被执行人占刚、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