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齐贵春与李杰、梁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贵春,李杰,梁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07号﹝2016﹞黑02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贵春,男,汉族,1945年4月1日出生,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杰,女,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部管理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春林,男,汉族,1961年6月29日出生,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部党总支书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再审申请人齐贵春因与被申请人李杰、梁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贵春申请再审称:其与李杰发生口角时,李杰有骂人、污蔑言辞,致使其血压升高,头晕脑胀,住院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为维护老年人权益,齐贵春主张李杰、梁春林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36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合法合理。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事发时,本案双方当事人确实发生了轻微的口角,不存在肢体冲突。当场及事后,所在单位相应的管理人员均给予了相应的劝解和处理。本案中,齐贵春主张李杰、梁春林侵犯其健康权,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病情与其与李杰、梁春林发生矛盾一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本案一、二审对齐贵春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齐贵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贵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张淑敏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怡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