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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艳华与李凤艳、张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华,李凤艳,张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凤艳,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张君林(系被执行人李凤艳丈夫),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郭艳华与被执行人李凤艳、张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