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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007号原告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包某某,男,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