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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财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岳阳楼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彭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02财保字第6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地址:岳阳市某某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彭某某,汉族,女,1985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了岳楼征决[2015]第X8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了保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和彭某某的银行存款102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1030元,由被申请人赵某某和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