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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5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沈路与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狄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路,狄晓武,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路,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辉,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晓武,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锦富箱包城内。法定代表人:黄云龙。上诉人沈路因与被上诉人狄晓武、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沈路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沈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王瑞煊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