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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招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凯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星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汇票垫付本金19795143.9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临港工业区22号路东侧厂房及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上述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分别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261.69万元、4100万元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临港工业区22号路东侧厂房及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院辖区内,为便于处置,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此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03月0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临港工业区22号路东侧厂房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盐城筑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临港工业区22号路东侧厂房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温瑞商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