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6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春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632-2号被执行人陈春江。被执行人陈春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