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赵鹏、黄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赵鹏,黄银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52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7154-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黄银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赵鹏、黄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赵鹏、黄银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期内利息7692.99元、逾期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3375%计算)、复利(以期内利息7692.9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3375%计算);二、判令被告赵鹏、黄银花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若被告赵鹏、黄银花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赵鹏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219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4日,被告赵鹏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01532216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赵鹏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30万元,有效期为24个月,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同日,被告赵鹏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01532216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赵鹏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219号房屋,为其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在最高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被告黄银花自愿签署同意函,同意以上述抵押物设立抵押。双方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24日,被告赵鹏因购货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按月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到期一次还本;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以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若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律师费用。同日,被告黄银花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当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1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期日至2016年4月24日止,年利率为7.2225%。借款后,被告赵鹏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4日,于2016年4月24日支付利息131.39元。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剩余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赵鹏、黄银花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鹏、黄银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期内利息7692.99元、逾期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3375%计算)、复利(以期内利息7692.9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3375%计算);二、赵鹏、黄银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如赵鹏、黄银花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赵鹏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219号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725015322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00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赵鹏、黄银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