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杜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苗苗、刘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乳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杜某在乳山市海阳所镇杜家岛村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共查获扣押嫌疑枪支三支、枪支零部件两个。经鉴定,查获的三支嫌疑枪支,其中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另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均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乳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杜某在乳山市海阳所镇杜家岛村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共查获扣押嫌疑枪支三支、枪支零部件两个。经鉴定,查获的三支嫌疑枪支,其中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另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均认定为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网络制贩枪弹案涉案线索开展落地核查工作通知、互联网查询韵达快递单号情况、抓获及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枪支及枪支零部件照片、枪支检验报告及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于爱华人民陪审员 于复洲人民陪审员 秦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