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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乾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30号罪犯唐乾林,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20日刑满被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乾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唐乾林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唐乾林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乾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73分。因未履行值班义务被扣1分。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乾林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扣分记录,且系累犯,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乾林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