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69号罪犯杨志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台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杨志勇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并对全部二十万元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2006)淅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台州中级人民法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志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志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法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3.7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多项违规行为,被扣考核分6分,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违反监规行为,且不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勇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