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猛、赵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猛,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3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小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猛,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猛、赵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西平凯达燃气有限公司就王猛、赵小龙、西平县威斯尼商务会所对第三人西平凯达燃气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正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豫17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不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