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红伟、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伟,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3298号原告: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西路亚美小区2幢27-6、27-7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乐,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红伟。被告:王超。原告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伟、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乐、被告王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红伟支付原告欠款1027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3779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之后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王红伟答辩称,对事实、欠款102745元无异议,但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超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被告王红伟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证如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分期)》、财务还款明细各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王红伟签订关于一台山东临工牌工程装载机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分期)》一份,单价21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分期还款,首付款为80000元,付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每月还款11405元(含分期付款利息),本息总计136860元;分期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次月起每月15日前;如逾期支付,需另按欠款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两次的,原告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全额支付欠款。被告王超作为保证人,对被告王红伟的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限至全额还清欠款本息总额时止。同时,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装载机一台,被告王红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80000元,并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28日支付11405元,至今尚欠分期款102745元。被告王超亦未承担代为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红伟之间因装载机买卖行为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王红伟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红伟支付尚欠全部货款(含未到期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因未到期部分货款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故不存在逾期付款之说,故原告主张该部分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王超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时,应承担代为履行的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0274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79元(以逾期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二、被告王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红伟追偿;三、驳回原告衢州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被告王红伟、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