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银林与李文斌,李文秀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林,李文秀,李文斌,李文勇,何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541号原告李银林,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文秀,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文斌,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文勇,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何雨,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林诉被告李文秀、李文斌、李文勇、何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林以需与四被告庭外协商调解为由,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秀、李文斌、李文勇、何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林撤回对被告李文秀、李文斌、李文勇、何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银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