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培秀、王磊等与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秀,王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刘培秀,女,汉族,193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商业广场东座六层601、603、605号房。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刘培秀、王磊诉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培秀、王磊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17元。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培秀、王磊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