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凤与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凤,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2877号原告朱明凤,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陆文表,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红娟,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万聘,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朱明凤与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因经商需要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被告李万聘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此后再未还本付息。请求判决被告陆文表、李红娟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李万聘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其主张。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借款后付息至2016年1月19日,此系原告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文表、李红娟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万聘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19日,此后再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陆文表、李红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该笔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尚未支付的利息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该利息可按照月利率2%计算,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万聘作为本案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文表、李红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明凤借款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万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万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文表、李红娟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陆文表、李红娟、李万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杨少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