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小建诉李延东、李云霞、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建,李延东,李云霞,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延东,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小建申请执行李延东、李云霞、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小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