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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小建诉李延东、李云霞、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建,李延东,李云霞,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延东,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小建申请执行李延东、李云霞、登封市嵩延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小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