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涛、周凷、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涛,周凷,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涛,女,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凷,男,生于1982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男,生于1966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上诉人谢涛与被上诉人周凷、刘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谢涛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谢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