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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跃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跃进,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跃进。委托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朝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跃进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6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赵跃进委托代理人张乃强,被上诉人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朝刚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上诉人赵跃进二审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退还上诉人赵跃进。审 判 长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小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