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双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双桥木业分厂与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双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双桥木业分厂,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81行初27号原告江油市双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双桥木业分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广胜村五组。负责人陈建荣,厂长。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刘多军,镇长。出庭负责人田新蓉,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油市双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双桥木业分厂诉被告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当庭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对外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双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双桥木业分厂撤回对被告江油市三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双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双桥木业分厂承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