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中蓝与唐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蓝,唐高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52号原告:王中蓝,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高杨,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中蓝与被告唐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高杨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希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