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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中蓝与唐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蓝,唐高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52号原告:王中蓝,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高杨,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中蓝与被告唐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高杨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希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