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09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宗智梅与马淑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智梅,马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09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宗智梅。被执行人:马淑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智梅与被执行人马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宗智梅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投资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