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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发山申请执行丁建武、杨茂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发山,丁建武,杨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吕发山,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丁建武,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茂金,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吕发山申请执行丁建武、杨茂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建武、杨茂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锋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