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发山申请执行丁建武、杨茂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发山,丁建武,杨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吕发山,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丁建武,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茂金,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吕发山申请执行丁建武、杨茂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建武、杨茂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锋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