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823号原告:许某,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某,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杜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