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高新员与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员,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新员,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码:6127241965********。被执行人: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阳花园**号*单元***号房。机构代码证号:68158507-4。法定代表人:石小峰,该公司总经理。高新员与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92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原告高新员与被告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蓝盾星苑商铺订购协议》为无效合同;二、被告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员返还定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各半承担。但被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700元。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费12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92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秦民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101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