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国兴,依兰县教育局,依兰县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3民初884号原告张国兴,男,1947年09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木器厂楼*单元***室。身份证号xxx。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振雨,职务局长。原告张国兴与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兴诉称,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买走学生桌6500套,每套定价200元,合计130万元,由省财政厅拨给依兰县财政局,省拨款后,依兰县财政局只拨给教育局200000元,依兰县教育局将这20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下欠110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请求判决: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下欠的桌椅款1100000元,并给付利息150000元,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和被告依兰县教育局达成一致学生桌椅买卖协议,原告将学生桌6500套卖给被告依兰县教育局,每套核款200元,共计核款1300000元。双方协议,此款等待省财政厅年末拨款后给付,如违约支付给张国兴利息,从2011年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依兰县教育局已给付了原告价款200000元,其余1100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依兰县教育局出具的欠据1张、双方签订的买卖桌子协议书1份,其欠据和协议书原件中均加盖了依兰县教育局的公章。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要约与承诺明确,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拖欠原告的学生桌椅款1100000元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之债,被告依兰县教育局应承担给付桌椅款义务。被告依兰县教育局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经济损失,原告按约定请求的利息150000元并未超出被告应承担损失的约定,其他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国兴桌椅款1100000元、利息150000元,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5元(简易案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教育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