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786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伟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