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兰某与肖惠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肖惠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3399号原告:兰某。法定代理人:吴美金,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受害者兰某父亲,住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理人:兰金容,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畲族,系受害者兰某母亲,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晋晖,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肖惠妹,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1幢301、302、401、402。主要负责人:王水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兰某与被告肖惠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兰某的法定代理人吴美金、兰金容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某的法定代理人吴美金、兰金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吴美金、兰金容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浩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