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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胜军诉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胜军,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3388号原告谢胜军。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梦如。委托代理人吴宗来。原告谢胜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案外人谢来奇于2015年9月1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被告自有的三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案外人谢来奇据此并根据被告的指示提供了45万元借款,同时取得了益房他证赫山字第150056**号他项权证。2015年12月1日,案外人谢来奇将上述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未支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7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年9%计算,其中计算到2016年5月31日为止的违约金为2025元;3、确认益房他证赫山字第15005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713016752、71××53、71××74的三套房子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案外人谢来奇(××)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谢来奇借款450000元,由谢来奇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利息每年9%;借款期限12个月,自被告收到借款开始计算;被告提供三套房屋(产权证号:益房权证赫山字第××、71××74、71××53)抵押给谢来奇。2015年9月18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上述三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400000元,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谢来奇。2015年9月14日,被告向谢来奇出具《指示付款函》,2015年9月17日,谢来奇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转账支付450000元。2015年12月1日,谢来奇将对被告的450000元借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利息27000元为以4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的利息。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年9%计算,其中计算到2016年5月31日为止的违约金额为1553.42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益房他证赫山字第150056**号《他项权证》、《指示付款函》、转账凭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谢来奇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谢来奇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450000元,被告所有的三套房屋亦办理了抵押登记,谢来奇享有对被告所有的三套房屋的抵押权。谢来奇将其对被告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对被告450000元借款的债权,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以4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确认益房他证赫山字第15005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三套房子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因该三套房屋的登记债权数额为400000元,优先受偿范围应以登记的债权额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谢胜军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返还借款本息,原告谢胜军有权拍卖、变卖该公司名下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桃花仑社区华美大厦附楼的三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山字第××、71××53、71××52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和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以登记的债权数额4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谢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243元,由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青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