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付亚洲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