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夏小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小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30号罪犯夏小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小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被告人夏小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夏小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夏小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夏小君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小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7.3分,2015年3月因欠任务被扣1分。服刑期间近一年月均消费1100余元,本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夏小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且能缴纳部分财产没收款,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有违规扣分,且所缴纳财产与在服刑期间的高消费不成正比,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小君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