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俊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32号罪犯于俊朋,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北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俊朋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不得假释。2014年10月减刑一年五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于俊朋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于俊朋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于俊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于俊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俊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