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章军、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章军,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915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章军,男,汉族。被告:沈霞,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章军、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