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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海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41号罪犯黄海,男,1990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小学文化。2010年6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成绩平均87.5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四年十月至二○一六年二月,累计获考核分209.7分,记功3次,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