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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198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11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沿山镇。被告庭某某,女,1993年10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经法庭调解、亲朋好友相劝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庭容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