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198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11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沿山镇。被告庭某某,女,1993年10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经法庭调解、亲朋好友相劝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庭容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宇 微信公众号“”